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號上訴人 黃伯淩 住桃園縣○○鄉○○街○○號
柯婉樺 住桃園縣○○鄉○○村○○鄰○○路○○○
巷○號住桃園縣○○鄉○○村00鄰○○○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方 辰間因101年訴字第4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