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95號原告 吳文慶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被告 何永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2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