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140號

原告 李俊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論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6,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660元,尚應補繳220元(計算式:1,880-1,660=2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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