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小字第16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原名 張淑菁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10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4 年10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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