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市政金鑽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