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小字第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馬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小字第1號給付尾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5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長義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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