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3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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