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小字第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馬小字第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小字第1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5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長義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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