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對人兼上 丁○○原名 辛丁贊 .
列一人代理
人          (西區.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張鑽銘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被告丁○○(原名辛丁贊)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等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零貳佰肆拾肆元,及
  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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