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對人兼上 丁○○原名 辛丁贊 .
列一人代理
人 (西區.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張鑽銘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被告丁○○(原名辛丁贊)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等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零貳佰肆拾肆元,及
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