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103號聲請人 顏鈺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俊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發票日為何?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附表所載之發票日,與事實理由所載之發票日不符)。
㈡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