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俊宏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美華法官廖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