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4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李雅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4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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