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2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吳榮昌 債務人 薛二 債務人洪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429號│├──┬────────────┬───────────┬──────────────┤│編│欠繳租金│違約金起算日│應繳逾期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4,056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每逾一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2│6,084元│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每逾一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3│6,084元│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每逾一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4│6,084元│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每逾一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5│6,084元│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每逾一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6│6,084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每逾一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