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3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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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333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請製作表格釋明)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