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4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所犯偽造文書罪,已經判刑確定,並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事由,請求本院依法減刑云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執更字第150號偽造文書案件通緝在案,嗣於96年8月21日,被臺北縣刑警大隊緝獲,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8月24日基檢堂執丁銷字第832號撤銷通緝書影本、傳真函各1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並非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之受刑人。依照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意旨,與法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程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