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4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蕭可旺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對 蕭聖霖 之遺產執行無著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