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盧雪株 訴訟代理人 許晏慈 被告 陳宣銘
王川溢 黃智瑋 黃冠榜 張家祥 柯傳鏢 朱明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人被訴銀行法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盧雪株(刑案H案附件編號485)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黃智瑋經本院判決有罪(黃冠榜尚在通緝中),被告張家祥、柯傳鏢、朱明德由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而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佐(附於附帶民事訴訟卷宗內),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全部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李佳容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