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尤秀鈴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之五、得心證之理由第一段中關於「分割方法究如附圖一所示或如附圖一所示較為公平適當?」記載,應更正為「分割方法究如附圖一所示或如附圖二所示較為公平適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胡晏彰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