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