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底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偵查案號: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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