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906號上訴人 陳勇志 (即 陳貴興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 律師複代理人 董怡辰 律師被上訴人 黃久男 訴訟代理人 文聞 律師
殷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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