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453號上訴人 楊中文
簡秀霞 簡惠秋 簡秀蓮 簡秀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被上訴人 江秀貴 ( 簡智裕之 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黃炫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