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6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坦承因自己行為而致被害人於死亡,已無勾串其他證人之虞,惟被告自95年8月起罹患憂慮症,長期無法入睡,現又有幻聽之現象產生,亦有固定住居所,且係自首投案,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核符合規定,爰審酌檢察官、告訴人於準備程序之意見及被告之經濟狀況、犯罪情節等情狀,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6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