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9號
聲請人 李建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具體聲請調解標的,亦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未於聲請狀載明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並具體陳明聲請調解標的,及按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