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572號
原   告  楊宏資
訴訟代理人  鄭亦容
被   告 正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而森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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