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43號聲請人 莊良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相對人為臺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而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聲請人未於訴狀載明系爭破產財團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財團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破產財團價額,並按系爭破產財團價額補繳聲請費(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