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 程海濱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茂青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必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始得為之,此觀諸民法第873條規定自明。故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人對被擔保人之債務人必先有已屆清償之債權存在始可。
二、查本件係最高限額抵押權,據聲請人所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影本等件,均有明確記載債務清償日期為109年8月24日,既尚未屆期,則與前揭法條顯有未合,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