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吳盛忠 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慶來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宏源
一、債務人張慶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零叁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