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9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係於95年8月18日送達至被告甲○○位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之住所,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祖父 邱湖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竟遲至95年9月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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