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聲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聲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4條規定:「(第1項)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高等行政法院。」據此,聲請假扣押之管轄法院,應為高等行政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之規定,假扣押之聲請,有賠償義務機關不在臺北市者、賠償義務人之住所不在臺北市者及海外資產,依法可由本案管轄法院本院管轄。另按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本院應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並命宜蘭縣政府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扣押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0元,及拍賣扣押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總局北部訓練所、法務部等名下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並許債權人收取,以確保財團法人 安南 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 王蓮 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羅浮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西安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北京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上海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舊金山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 安南王 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公益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佛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公益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 林永航 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甲○○基金會(臺北)、財團法人安南甲○○基金會(福州)、財團法人安南甲○○基金會(長樂)、財團法人安南陵基金會、財團法人立德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立言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立名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立功龍山寺基金會、財團法人石井龍山寺基金會及聲請人之債權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假扣押,依前揭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劉介中法官曹瑞卿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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