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03號聲請人 邱玉珠 (下稱聲請人)相對人 邱正興 (下稱相對人)關係人 彭登妹
邱玉梅
邱來興
邱興旺
邱建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於聲請狀內補提相對人之所有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因本件依聲請人所提親屬系統表所示,邱玉珠為長女、邱玉梅為次女,邱正興為長男,邱來興為三男,邱興旺為五男,邱建忠為六男,則至少缺漏次男、四男之戶籍資料,若乃係缺漏 邱振興 及 邱進興 等2人之戶籍資料,僅需補提邱振興及邱進興等2人之戶籍資料即可)及相對人父親 邱土生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說明相對人是否未婚、無子女,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8千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