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聲請人帛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詠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止付通知書記載遺失過程為發票人將支票寄出後於郵寄過程中遺失,應釋明聲請人於支票遺失前是否現實取得支票佔有。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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