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48號聲請人 廖家興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9日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待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1)×10×43=1,720。
二、請說明聲請人在108年10月間發生何嚴重事故,致須長期休養及復健?
三、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822,256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5歲(00年生),近二年有汶寬國際公司、公益彩券經銷商、小蜂鳥國際物流公司、富胖達公司等工作收入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工作能力,請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有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之必要?
四、請陳報聲請人近三個月內之工作情形,並佐以相關文件說明其每個月之收入數額為何?
五、請陳報聲請人之配偶及母親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社會扶助?如是,每個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紀錄供參。
七、查聲請人曾獲有國泰人壽、富邦產險、新光產險、南山產險等保險公司之理賠,惟觀諸聲請人之每月生活開銷項目並無保險費之支出,故請說明係何人為其投保,並依下方表格方式,說明其投保保險之情形: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