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丁○○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五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重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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