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5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附民字第 5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德 進法 官 吳 進 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