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降低保釋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一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証券案件(本院九十年訴字第一六三二號),聲請降低保釋金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証券案件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羈押中,後經法官准予以新台幣四萬元交保,惟被告無法籌得四萬元,請准調降為一萬五千元,使被告有保釋機會云云。
二、查被告因本件偽造有價証券案件,涉犯行使變造有價証券罪嫌,經檢察官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經本院裁定羈押,復經本院審酌准以新台幣四萬元交保,經審酌被告所犯罪嫌及逃亡事實,本件仍以新台幣四萬元交保為妥適,被告所請調降為一萬五千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