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告己○
丙○庚○丁○右一原告法定代理人癸○被告壬○
辛○乙○被告甲○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㈠應通知原告庚○○本人聲明承受訴訟,如委任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㈡ 陳明 確認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買賣關係不存在、塗銷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非契約買賣關係全部不存在、塗銷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依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