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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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精誌油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高偉庭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24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造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斯 晁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110年2月28日28,362元E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