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葉麗嬌 被告 李天仁
何成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35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美芳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