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楊博光 訴訟代理人 溫菀婷 律師被告 李晏丞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4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張瑞德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