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0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109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183號原告 陳科元
劉慧玲 陳碧珠 被告 王欽龍 上列被告王欽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23號),經原告陳科元(113年度附民字第1103號)、原告劉慧玲(113年度附民字第1109號)、原告陳碧珠(113年度附民字第1183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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