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81號附民原告 李志賢 附民被告 陳瑞琳 上列被告陳瑞琳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盧鳳田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