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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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0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20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22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222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223號原告 黃子瑄
吳佳鳳
葉清華
羅憲哲 周玉鳳 蔡鴻穎 被告 吳建華 上列被告吳建華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34號),經原告黃子瑄(113年度附民字第1106號)、原告吳佳鳳(113年度附民字第1201號)、原告葉清華(113年度附民字第1220號)、原告羅憲哲(113年度附民字第1221號)、原告周玉鳳(113年度附民字第1222號)、原告蔡鴻穎(113年度附民字第1223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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