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23號聲請人 陳俊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欲辦理公示催告之「證券」不明,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欲辦理公示催告之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該裁定業於103年4月21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