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 邱照祥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65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6、編號33、編號38至編號39、編號41至編號43、編號45至編號46、編號62至編號63所示之物,應發還予邱照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人嗣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772號、174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則經檢察官連同同案被告案件移送本院,惟上開扣案物於另案中檢察官並無將之列入起訴書作為證據使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如附表6、編號33、編號38至編號46、編號62至編號63所示之扣押物等語(本院卷第48頁)。
二、按「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之所有權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務部廉政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109年度偵字第17499號卷第349頁以下,本院卷第33頁至第40頁)。又聲請人涉犯不違背職務期約行賄罪嫌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772號、174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至第17頁),而其行賄之對象即被告 陳國富 ,則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021、8772、17499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59號案件。
㈡、參諸前揭起訴書內容,被告陳國富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科長,聲請人為濱江驗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聲請人為使其同業即案外人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濱江分公司(下稱凱銳公司)無法取得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國有土地之使用權,而與被告陳國富各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行賄及期約受賄之犯意,由聲請人請託被告陳國富就凱銳公司向北區監理所申請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查業務部分,盡可能拖延審查同意。又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 邱智偉 婚宴賓客名單、編號33所示之賓旺汽車修護廠設計圖、編號38所示之華南駕訓班 邱偉賓 彰化銀行支票簿、編號39所示之濱江公司支票簿、編號41所示之邱照祥行動電話、編號42所示之華南駕訓班電腦設備、編號43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記錄器記憶卡、編號45、46所示之華南駕訓辦傳票憑證、編號62所示之均榮汽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編號63所示之華南駕訓班財務資料,經核與上開起訴犯罪事實並無關聯,檢察官亦無將之列為起訴書之證據,復無上開之物涉及本案犯罪事實之事證,顯見並非供被告陳國富為本案犯行所用、預備之物,或其犯罪所生之物,亦乏證據證明為本案之直接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是屬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是以,該等之物非違禁物、非被告所有,亦非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或供犯或預備犯本案犯行所用或犯罪所生、所得之物,揆諸上開說明,應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0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記錄器記憶卡,因依起訴書所載,聲請人係於該汽車內與被告陳國富商談如何拖延凱銳公司申請汽車定期檢查業務事宜,而扣案如附表編號44所示之邱照祥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為聲請人與被告陳國富聯繫所用之物,檢察官並將之列入起訴書所憑之證據之一,是該等扣押物,在本案審結之前,自仍有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