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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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8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在台灣基隆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吳伯昆 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