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等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85年間犯附表所示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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