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12日、4月、8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7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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