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數罪,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宣告刑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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