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17號聲請人 賴怡年 即卉萍園藝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4年2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志衡┌────────────────────────────────────────────────────────┐│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1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鈺堂廣告股份│空白│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9,600元│102年7月15日│AK0000000││││有限公司││行澄清分行│6│││││└──┴──────┴─────┴─────┴──────┴────────┴───────┴──────┴───┘